滾動信息:高溫津貼適用的條件
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℃以上(含35℃)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(yè)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℃以下(不含33℃)的,應當向勞動者發(fā)放高溫津貼。
高溫天氣依據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設區(qū)市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向公眾發(fā)布的氣溫確定。
目前支付的標準
根據2018年的文件《關于做好高溫津貼支付有關工作的通知》( 蘇人社發(fā)〔2018〕113號),2025年太倉的高溫津貼發(fā)放標準依然按照2018年調整后的每月300元。支付時間為4個月(6月、7月、8月、9月)。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,納入工資總額,按照規(guī)定稅前扣除。
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國家規(guī)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,用人單位不得因發(fā)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,用人單位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、藥品等勞動保護用品費用不得沖抵高溫津貼。


